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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偷税被辞会计敲诈“封口费”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本报讯 被辞会计文某以举报原单位偷税、漏税相要挟,向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封口费”。虽然举报内容属实,单位也因此受罚,但举报者仍然被定罪判刑。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文某原为北京一家公司的会计。2007年12月4日,文某被公司负责人何某辞退。
  出于对何某的不满,文某当晚将公司的账本、合同等资料盗走。之后,他打电话给何某,以将资料交给有关部门揭发公司偷税、漏税相要挟,向其索要20万元。


  后何某报警,文某被抓获。
  文某落网时,他拿走的账本、合同等资料同时被警方起获。警方同时还了解到,文某当天下午曾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向通州区国税局举报了单位的偷税、漏税情况。
  此后,税务部门根据警方转送的材料及文某的检举材料等内容,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偷税、漏税情况属实。据此,税务部门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庭上,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他的辩护律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证据,称文某揭发单位税务问题并使单位受到应有处罚,法院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仍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律师析案
  
以违法对抗违法应受惩处
  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静告诉记者,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偷税、漏税是既定事实,但这并不能掩盖文某试图非法占有公司钱财的主观目的和“要挟公司负责人”的非法手段,因此不能改变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违法对抗违法。文某的行为明显存在社会危害性,理应惩处。”邹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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