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女职工产假 工资应依法照发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案例回顾」

  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法理评析」

  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产假期间不能减发基本工资。关于产假时间问题,如同汤某所在企业领导所说,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汤某所在企业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只批准汤某56天产假,明显违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该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就应该承担向汤某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但是企业却减发汤某的工资,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人事网



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2、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3、本站
www.hrlaw315.com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具体内容请您核对并以有关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为准.
   4、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人事劳动争议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人事劳动争议网www.hrlaw315.com)"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本网注明"出处:×××(非人事劳动争议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6、在本网的新闻页面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7、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