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实行特殊工时制须重新申报
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否则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废止。凡是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报,经过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使用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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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时制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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