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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综述
www.110.com 2010-07-13 17:47

  

  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综述

  陈昊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 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由此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3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依法承担的后果。

  4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5 民事责任的责任一语,其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相当于liability。

  6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7 所谓责任,于日尔曼法上,为服从攻击权之义。盖谓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之满足,损害之赔偿及复仇者也。

  8凡因人为因素引起损害时,被害人得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

  9“责任者,则系义务不履行之担保”,并指出责任概念之演进:“早期—→以“人”(人格、身体)作为担保,是为人责。发展后—→以物(财产)作为担保,是为物责。从而产生债法上一项基本原则—→‘债务人之所有财产,是为所有债权人之总担保。’而所谓物责,即以债务人之财产,担保债权之实现”。并进一步指出担保的方式有:一般担保和特定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之所有财产为所有债权人之总担保。特定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人保(仍为物责)包括债务保证和人事保证。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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