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喜欢的工作,单位又出资培训,这对员工来说,本是件好事。可偏偏有单位为了避免职工培训后跳槽,硬要和职工签下不平等协议。职工梁某就是因为离职后公司不归还其上岗资格证书而告上法庭,几经折腾后,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单位依据培训合同扣押员工岗位证书的行为是否侵权?职工在接受培训后,违反约定跳槽,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许我们能从梁某的遭遇中受到一点启发。
侵权事实
公司出资培训职工 却要签下霸王条款
2006年3月,喜欢摆弄电器的梁某如愿找到了一份电工维修的工作。 梁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2008年2月9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0日至2010年2月10日,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维修电工。
2006年5月12日,梁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由该公司出资,派梁某参加电工上岗资格培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梁某培训后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后,每月增加200元,但证书由该公司保管;参加培训后,梁某4年内不能调离该公司或因个人原因调出涉及培训项目的相关岗位,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并缴纳培训费3000元后方能调出,同时相关资格证书仍由该公司保留。
2008年9月20日,梁某提出与该物业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同意其申请,并与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梁某缴纳了培训2000元。但关于梁某曾取得的电工上岗资格证,该物业公司却表示不能交还给他。
2008年11月,梁某为此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返还他的电工上岗资格证书。被仲裁委驳回,梁某不服裁决,诉诸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其上岗资格证书,协助其办理上岗资格证件变更手续,并支付其5000元损害赔偿金。
案例剖析
职工离职证件被扣 法院讨理公司败诉
对于梁某的要求,该物业公司认为梁某的上岗资格证件不属于他本人,因为在培训前,双方已经签好协议,协议是有效的。另外,梁某在内没有服务完就离职,已经违约在先,给公司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因此梁某的要求没有任何道理。
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梁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参加此次培训后,参加者4年内不能调离该公司或者因个人原因调出涉及培训项目的相关岗位。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并缴纳培训费补偿费3000元后方能调出,同时相关资格证书仍由企业保留。培训协议违反《劳动合同法》,因此,该物业公司应该将梁某的相关资格证书返还其本人,并协助梁某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同时,因为梁某违约在先,为不让该物业公司其他利益受损,应当给予该物业公司一定期限为宜。另外,因梁某请求的该物业公司支付给他的损害赔偿金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前,返还梁某的上岗资格证件,并协助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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