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飞行员跳槽引发巨额索赔案做出再审判决:判令被告高飞赔偿原告航空公司、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5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航空公司诉请被上诉人飞行员高飞(化名)索赔人民币813.4万多元。
被告高飞曾是空军的一名战斗机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到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原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并与中原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约定,如果被告高飞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06年3月31日,被告高飞突然向中原航空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4月4日复函,不同意其辞职的申请。然而,被告高飞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的2006年5月1日,不再为中原航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高飞赔偿人民币8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飞要求,在没有与原告中原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高飞赔偿原告中原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
原告航空公司当即表示不服,遂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8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午9时,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上诉人对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必须进行专门的、持续性的训练和培训,其职业自然也就具有难以替代的特点。
上诉人航空公司表示,在当前飞行员辞职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法律理应让这些随意辞职的飞行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对飞行安全也将带来巨大危害。
庭审中,被上诉人高飞辩称,自己是部队培养出来的成熟飞行员,在离开空军到上诉人处时,已经是一名合格的机长,而非上诉人培养出来的,在工作期间,自己虽然参加了每年一次的年度飞行复训,但是该复训的有效期仅有一年,该复训也是上诉人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因为,只有通过了该年度的复训,飞行员才能在该年度从事飞行工作,该年度结束,则该年度的复训价值归于零,因此,上诉人要求巨额赔偿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
航空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6月25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再审判决,认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维持终审判决。
宣告判决后,航空公司仍有不满情绪,但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使双方均表示接受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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