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从山东省到江苏省镇江石打工的打工妹姬丽霞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准许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即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姬丽霞各项待遇合计10.67万余元。
2004年10月,山东省鄄城县的打工妹姬丽霞到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她办理工伤保险。
2005年7月1日,姬丽霞在工作中跌倒受伤,致下颌骨多发性骨折,牙创伤性脱位、颏部软组织挫裂伤、牙折、右下齿槽神经损伤,送镇江市中医院治疗,2005年7月2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6日出院,住院66天。期间在镇江市中医院发生医疗费用4534.85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发生医疗费用13600元,合计发生医疗费用18134.85元,此款公司已支付给姬丽霞。姬丽霞住院期间,公司未派员陪护,由姬丽霞家人自行护理。
姬丽霞于2005年10月申请,2005年12月30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姬丽霞为因工负伤。2006年7月24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姬丽霞构成伤残八级。
姬丽霞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80元/月。工伤发生后,姬丽霞即未到原单位上班。公司按680元/月标准,支付了她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4080元。
姬丽霞于2006年9月22日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姬丽霞和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6年9月22日终止;公司支付姬丽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7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80元、2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3.50元、交通费112元,合计106785.50元。
此后,该公司不服仲裁,于2007年1月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不应支付姬丽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相关文章
- ·工作途中驾车受伤 认定工伤单位赔偿
- ·打工妹受伤仲裁获赔 单位不服诉请撤销
- ·女工生二胎被辞状告单位 要求恢复工作赔偿61万
- ·使用童工致伤,用工单位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 ·打工妹投诉过分用工潜规则 公司文员当佣人
- ·有病史工作突发脑出血 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
- ·武汉:女售票员追凶受伤状告单位赔偿
- ·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受伤谁赔偿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工友受伤仍要赔偿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赔偿可超50万元 相关意见出台
- ·“打工妹”医疗损害赔偿案开庭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
-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怎样赔偿?
- ·工作间歇时受伤应否给予工伤赔偿
-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
-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
- ·国家科委关于确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