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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代签劳动合同也有效
www.110.com 2010-08-18 14:51

 南方网讯  作为和劳动者的证明,不但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规定了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谨慎,看清各项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等不可少,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都得一应俱全。否则开头的疏忽,会造成今后的纠纷。本期案例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由朋友代签造成了纠纷。

  「案例回放」


  2000年,赵某应聘进入某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同年10月,赵某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赵某表现一直不错。2001年10月,适逢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赵某续签合同,但恰巧他因为北京的一个项目正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与赵某同时续签合同的还有几人,为了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该公司就让赵某的好朋友、另一个员工小王替赵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有效期为1年。赵某出差回来,小王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赵某听了之后没什么表示。


  8个月后,赵某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打算跳槽。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他索要合同违约金。“我又没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呀。”赵某说。公司拿出他的劳动合同书让他看,赵某认为字不是他签的,合同无效,对他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向提起申诉。


  「纠纷焦点」


  公司认为,赵某虽然没有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王某代签是事实,而且他也知道。赵某却认为,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代签劳动合同一事,之前都不知道,也不知道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变化,他也没再仔细追究。这起劳动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民法通则中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分析判决」


  赵某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小王就告之他代其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名一事。且明确告诉赵某: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属于得到当事人事后的追认。对此,赵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劳动合同履行了8个月,他未作否认表示。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赵某是清楚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他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部门,只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认定或宣布劳动合同无效。赵某以劳动合同是代签的,就单方面认定合同无效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提前离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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