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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企业应对: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www.110.com 2010-08-18 13:44

法条链接:
   《法》第二十一条“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企业误区:
      很多企业老总可能认为试用期内可随时、无条件的辞退劳动者,其实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欲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经常生纠纷的“祸因”。

那么如何应对这一规定呢?
    招聘时为防止为以后的工作留下后患,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法律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应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进行明确。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式。公式,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式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式,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如保留刊登招聘广告的原件等),以为诉讼保留证据;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


(3)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式。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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