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待遇 >
如何办理待遇支付
www.110.com 2010-07-05 18:02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