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病的职工医疗期能延长
www.110.com 2010-07-05 17:53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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