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工伤待遇 > 知识 >
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
www.110.com 2010-09-04 15:21

     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津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工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按照致残程度,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伤残抚恤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

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

    被评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按月发放的因工伤残抚恤金。如果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