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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的标准
www.110.com 2010-07-05 17:07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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