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 >
从本案谈工伤的认定及审判
www.110.com 2010-07-06 09:45

   案情:

    2002 年10月24日江苏省泗阳县侨兴棉纺织厂将厂房包给建筑个体户宋志炳承建,宋志炳将厂房的屋面钢架工程包给的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提供材料又将屋面钢架工程包给李飞和张文生承建,李飞和张文生组织周守国等人施工。2002年12月28日泗阳县侨兴棉纺织厂检查发现屋面下沉,要求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重新返工。

    2002年12月29日在返工过程中,周守国高空坠落死亡,其妻董玉珍于2003年1月28日向泗阳县申请,要求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承担事故保险赔偿责任。2003年3月19日,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周守国死亡事故进行。2003年4月14日,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泗劳社亡字(2003)第1号《工伤死亡认定决定》,认定周守国为工伤死亡,事故单位为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

    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泗阳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 31日作出了泗政复决(2003)第8号复议决定,认定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与李飞和张文生之间形成了劳务承包关系;李飞和张文生与死者周守国之间形成了雇佣;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与死者周守国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守国因工死亡虽无不当,但认定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为事故单位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撤销了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决定。

    董玉珍不服,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死亡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产生了明显的争议,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未就其劳动关系的争议先行裁决,直接委托对周守国死亡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当事人劳动关系争议尚未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即对死亡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事故责任和工伤死亡进行了认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泗阳县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产生的劳动关系的争议进行了复议,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故判决撤销泗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政复决(2003)第8号复议决定书。

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不服上述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董玉珍辩称请求维持原判。泗阳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审认定复议超出复议范围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