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 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大田县广平镇大吉煤矿发生煤层塌方事故,造成正在矿井下采煤的该矿矿工罗耿兴窒息死亡。县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处理,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大田县广平联办煤矿“8.22”冒顶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调查确认,广平联办煤矿“8、22”冒顶死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召集原告方的亲人何开旺、罗耿柱(与死者是堂叔侄关系)、黄德强(系死者二哥)、罗联辉、何加迁等六位亲人,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于2000年8月23日达成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抚恤、丧葬费等补偿费人民币66000元给原告,被告方由罗思溢代表签字,原告方由何开旺、罗耿柱签字,黄德强领取了66000元,何开旺于2000年8月24日出具“收到广平联办煤矿付死者罗施兴补偿费66000元”的收条给被告,当日,罗联柱领取死亡慰问金1000元、何开旺领取死者护送费1000元,当月25日,被告支付家属生活困难补助500元。2001年11月8日,大田县劳动局对罗耿兴的死亡以田劳办(2001)049号函作出同意认定。2001年11月28日,大田县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诉以田劳仲不字 (2001)第07号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遂以死者系工伤死亡,应按工伤死亡的标准予以赔偿,其赔偿数额应是25年×2000年三明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90元计234750元,扣除已付66000元,尚欠168750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原告周新连与罗耿兴于1993年初同居,至事故发生之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大吉工区有办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系被告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的分支机构。
原告周新连、罗春乾、罗春坤诉称,2000年8月22日,被告的煤矿发生煤层塌方事故,造成正在矿井下采煤的矿工罗耿兴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只预付了66000 元,2001年11月8日,大田县劳动局对罗耿兴的死亡以田劳办(2001)049号函作出工伤认定。2001年11月28日,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诉以田劳仲不字(2001)第07号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由于罗耿兴的死亡给原告全家断绝了生活来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尚欠的工伤死亡抚恤补偿费168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辩称,1、周新连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只能以原告罗春乾、罗春坤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答辩人与原告罗春乾、罗春坤在事故发生以后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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