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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能否构成工伤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认定的情形,是否限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呢?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不服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该判决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受伤人李某进行工伤认定时,着重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李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至于其是否超越本身职责范围并不决定工伤事故性质的成立,由此驳回了上诉人吴某欲以李某超越销售员职责而否认被诉工伤认定合法性的请求。

  楼顶查看热水器,不料摔成截瘫

  李某原系海安县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甲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3年1月5日,李某以甲热水器厂的名义与东台市富东镇崔某订立经销协议,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三年,出现制造上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无偿退还,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2004年1月20日,李某送货到崔某处,崔某提出用户盛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李某到现场查看,李某即与崔某前往盛某家中。在检查热水器时,李某从二楼楼顶滑下受伤,经海安县中医院诊断为T11骨折伴截瘫。

  同年4月5日,李某向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6月17日,劳动局在向甲热水器厂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在甲热水器厂工作期间,在客户盛某家确认热水器质量时从二楼屋顶摔下致伤为工伤。吴某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海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5日,海安县政府经复议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间,甲热水器厂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甲热水器厂原是由吴某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2月8日,甲热水器厂申请变更为乙热水器厂,改由吕某投资,并约定甲热水器厂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乙热水器厂。2月 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月24日,乙热水器厂申请注销登记,企业债务由吕某承担。2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了注销登记。

  不服工伤认定,与劳动局对簿公堂

  对海安县政府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某仍然不服,于2004年8月2日以劳动局为被告,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吴某诉称,李某没有到客户家修理热水器的工作职责,李某是受经销商崔某的指派去修理热水器的,崔某应对李某的受伤负责。甲热水器厂已经不存在了,劳动局认定的主体有误。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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