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时身份是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伤,却又不是单位的员工。案件虽最近审结,但实习生模糊的身份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盲区却令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头痛。
2005年7月,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一名学生由学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2006年6月16日,该生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2007年3月30日,经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为了协商赔偿的事,该生及其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但由于学校和企业相互推诿,一直没有结果。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常州高级技工学校和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79923元。
实习学生的身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发了争论。常州技工学校辩称,受伤致残的虽然是该校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化工设备公司则辩称,原告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本单位,但单位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赔偿关系。原告到单位来实习是基于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原告是受学校的安排来单位实习的,单位与学校应按照双方约定来处理损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