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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是否有哪些特别规定?
www.110.com 2010-07-02 17:40

  问:我国法规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法定节假日、加班、停工等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者工资保障的特别规定,现归纳如下:

  (一)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保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这些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席人民法庭证人(或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会议;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它依法的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加班工资的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法定假日工资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婚、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相互信任的标准工资发给。其中,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在企业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本单位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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