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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生回国“跳槽”违约 赔偿企业13万
www.110.com 2010-09-04 13:18

 水母网4月21日讯(记者 夏丹 实习生 任淑云 通讯员 隋英敏)尚未到期,职工单方面提出辞职。今天上午,委员会裁决该职工赔偿企业近13万元。

    郑某是2004年8月1日到烟台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办理了用工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自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双方约定,期间企业负责安排郑某到日本研修培训,回国后郑某必须回公司工作,十年内不得调动或辞职。如若违反,郑某必须在调转或辞职前30天内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全额返还公司为郑某支付的赴日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

    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公司安排郑某到进行日本研修培训。郑某学成回国后回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5月20日,郑某突然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08年6月3日离开公司。期间,郑某并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赴日往返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郑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郑某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3日,在该公司工作35个月,距劳动合同期满尚有79个月。《》第22条、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和劳动部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第三条“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最终,我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6.5833万元和部分培训费用6.36082万元。

    对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单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负责人提醒,上述三类人员不同与普通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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