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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付经济补偿金 “东家”私改离职同意书
www.110.com 2010-09-04 13:19

      为了证明老员工是自动离职,从而免掉3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老东家对一起签订的辞职《同意书》打起了主意。对簿公堂时,同意书已是面目全非,从约定的内容到加盖的公章都不再一致。
  目前,法院认定厂方的同意书因有明显涂改痕迹而不予采信,同时因厂方举证不足,需支付老员工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文/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丰峰图/记者肖郎平


  因3万经济补偿金起纠纷
  1995年9月,茂名市的阿秀(化名)进入东莞凤岗的一家表厂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阿秀在厂里担任写字楼主管职务,干这一工作近十年。2005年2月,有9年零4个月工龄的阿秀和老东家发生了矛盾。
  2005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职《同意书》,就离职的某些事项双方达成了协议,厂方同意给阿秀6000元津贴。阿秀在收取6000元后,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厂方应支付其3万多元经济补偿金。厂方却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离职《同意书》,所有赔偿费用都应该包括在同意书里的6000元中。双方矛盾由此不断升级。
  2005年2月,阿秀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仲裁委裁定由厂方辞退阿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服判决,厂方向东莞市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依然判定厂方应支付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因不服一审判决,厂方向中院上诉。目前,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厂方辞职同意书面目全非
  为了证明阿秀是自动离职,从而依据法律规定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厂方提供了多份证据。但让阿秀吃惊的是,曾经雇佣双方一起签订的离职同意书,在庭审中被“老东家”拿出来时已经面目全非,和自己手上的同意书大相径庭。
  记者看到,阿秀提供的同意书内容为:兹有时计城钟表厂员工阿秀今日离职,从明天开始(2005年2月25日)一切事务将与本厂无关。因其员工在本厂工作数年,故工厂额外发给其员工6000元津贴。经双方同意签名,一式两份。其中“阿秀今日”与“离职”之间还有手写的“厂解雇”三个字。整个同意书,页面工整,没有涂改的痕迹。
  而厂方的同意书,记者看到,阿秀同意书上是打印出来的“津贴”二字被去掉,改为手写“补偿”二字。而“厂解雇”也没有了。而在同意书正文的上下端多出了很多手写内容:“9年半工作生活经济补偿金及6000元”、“阿秀辞工”、“以上双方同意签名为证,手写一样有效”和吴某签名及日期。同时,同意书上还多了一个该厂总部的红色公章。整个同意书显得内容堆砌而杂乱,并且有多处明显涂改痕迹。


  法院:厂方同意书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提交的“同意书”比较,法院认为,阿秀提交的同意书没有涂改的痕迹,而厂方提交的除了有多处涂改痕迹外,在同意书上下端多了手写的内容和公章。而且厂方同意书没有得到阿秀的确认,因此法院对厂方的同意书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工厂作为对于员工的离厂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现工厂举证不足以证明阿秀是自动离职,因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阿秀提供的“同意书”,法院认定是工厂辞退阿秀。法院判决,厂方支付阿秀3.17万元经济补偿金;因厂方已支付阿秀6000元,因此应再支付阿秀经济补偿金25700元。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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