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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难病因在程序繁琐
www.110.com 2010-09-04 10:17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9岁电工曹斌作业过程中遇意外,被电击烧伤,手术后面部、胸部和双手留下永久性疤痕。直到出院后,他才发现自己病历上写的是电工班长的名字,难以做鉴定,两年过去了仍拿不到赔偿。

虽然“冒名顶替”是这起劳动纠纷的特别之外,但“索赔难”却另有“病因”,需要拨开迷雾辨明真伪。

即便不存在“冒名顶替”的问题,由于“保险正在办”寓意着“保险尚未办”,当事人也不能获得赔偿。事实上,《》第十七条第四款有“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恰恰说明这样一个法理:即便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受害人也可以进行伤残能力鉴定,从而主张工伤损害赔偿,只不过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本问题在于:劳动纠纷的索赔程序过于复杂,增加了处理的成本,尤其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要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起诉四个程序。这些设计“中看不中用”,“口惠而实不至”,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反而拖垮劳动者。拿协商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是,劳动纠纷中的“第三者”从来都是隐而不露,协商成为双方斗嘴的游戏,弱势方的劳动者很难占上风。

再从实践来看,一般的纠纷只要两审即可结束,而劳动争议却要经过仲裁、一审与二审共三道程序,增加了参加仲裁诉讼的时间,造成当事人讼累。而且,费尽周折之后,只要资方不认同,一切就如同水中捞月———白费功夫。这样的前置程序对于劳动者而言,无疑构成了寻求司法救济的巨大障碍。

其实,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促进者,更是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的调停者或是裁判者。从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益的目的出发,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完全应该寻求一个简易的解决程序,就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是输入案件事实的入口,一边是裁决的出口。或者,企业如果侵犯员工的权利,员工只要一个电话即可,剩下的都由执法部门来做,这才是消除“索赔难”这一“病患”最有效的“药方”。□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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