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工作的浙江姑娘李小姐要求公司向社保局缴纳其工作期间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结算欠薪等。昨天,她在普陀区法院打赢了这场劳动官司。这是自去年9月1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外来人员受到保护的首例案件。
去年3月,李小姐被本市一家电气公司聘为业务员,后又担任公司驻镇江办事处业务主管,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在随后的工作中,公司认为,他们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都规定客户带款提货,而李把货物全部送出,应收款却迟迟交不回来。因此,今年1月,公司以“工作协作较差,完成任务较差”为由,将她辞退,但承诺在离职手续办结后10天内,结清业务提成费、报销费用、工资及福利等共计2万多元。
法院认为,李小姐即便是让客户未到款就提货,但公司辞退员工时没有经过工会批准这些法定程序。所以,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支付李小姐业务提成费、工资、福利22831元,赔偿解除的经济损失1450元;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向社保局缴纳从去年9月1日至辞退时的保险费655元。
被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及津贴6个月的李女士,没想到单位又以“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北京永伦建材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告上法院。黄浦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请。
6 年前,李女士应聘到北京永伦建材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2000年8月,双方签订为期1年零3个月的聘用合同。2001年3月底,永伦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分公司,李女士仍在该分公司,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支付李女士工资每月为1700元,津贴每月6元。同年9月,李的工资调整为每月2500元,手机费补贴300元。去年7月起,分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停发李女士的工资。今年4月,李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请求事项超过申诉时效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今年5月26日,李一纸诉状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分公司支付6个月的工资1.5万元及25%赔偿金,支付各类津贴2565元,支付单方的经济补偿金1.25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时,李女士收到分公司的通知,被告知其已于今年1月31日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2001年4月至去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应付工资外,外加25%的赔偿金。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李女士系旷工被除名,但事实上,被告从未向她送达旷工除名决定,却在诉讼后才书面通知,故被告的违纪除名一说不能成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根据李在单位总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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