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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公司规定员工坐黑车者将被开除
www.110.com 2010-09-04 10:28

 苏州市园区一家科技公司以“存在潜在危险”为由,做出了一项内部决议,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予以开除处分”,而且真的用这样的“家法”开除了一名员工。这样的“家法”合法吗?被开除的员工因此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属无效规章制度,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赔偿金7800元。

    案情回放:工程师坐黑车被开除

    李志刚是一名机械工程师,2007年11月5日,他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设备维护工程师,同年12月26日与万盛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约定月2500元。

    2008年9月8日,万盛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通过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决议。职工们私下对这个决议议论纷纷,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当真,“谁能知道坐没坐黑车啊?”

    2009年4月13日,李志刚适逢休息日,一大早就出门办事去了,临近中午,李志刚在路边等待出租车回宿舍,一辆非法营运的小面包前来揽客,李志刚没有多想,就乘坐这辆车前往万盛公司宿舍区。公司宿舍区的警卫人员发现其“乘坐黑车”后,随即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并报告了主管人员。

    让李志刚没有想到的,公司果然是“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仅仅因为乘坐了一次黑车,公司竟然把他开除了!就在他“乘坐黑车”一周后,万盛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李志刚发出了离职通知单,以李志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开除的依据是否合法

    乘了次黑车,就把做得好好的工作丢了!李志刚觉得委屈,于2009年6月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自己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裁决万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800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裁决,驳回了李志刚的全部仲裁请求。李志刚不服,遂于2009年8月27日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万盛公司解除与李志刚的的依据是否合法成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李志刚主张,万盛公司没有权力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员工在之外的行为,公司也没有权力去干涉。“2009年4月13日是我的休息时间,不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只要遵守法律。如果我有什么违法行为,应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所以万盛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违法!”

    万盛公司则认为,此管理办法针对所有员工,对进入宿舍的员工都有约束力。李志刚乘坐黑车可能增加工伤危险的发生,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当。在对李志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事件经过进行反复核对查明后,公司确认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做出了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通知李志刚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公司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规定违法应赔偿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万盛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合理、不适当。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万盛公司意图通过规章制度的设置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规章制度。故万盛公司不得依据该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该公司因李志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李志刚支付赔偿金。”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万盛公司应支付李志刚赔偿金7800元。

    万盛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于2010年2月8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万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张毅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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