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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炒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代"其续签合同被
www.110.com 2010-09-04 10:28

  在一家外商公司销售香水三年,徐莉在最初的合同期满后一直没有与对方续签,但突然被公司“炒”了。申请后,公司竟然“代”徐莉续签劳动合同,被仲裁委识破。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徐莉终止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1800元。

    突然被炒要求赔偿

    五年前,徐莉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中智公司派遣徐莉到路威酩轩香水公司从事“香水”销售,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徐莉仍旧留在该公司销售香水,但无论是她本人还是公司方面都没有提出续签事宜。2007年12月30日,徐莉突然收到中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至次日结束。

    突然被“炒”,徐莉在震惊之余非常不满,2008年1月中旬,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等。

    徐莉申请仲裁后,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则向仲裁委递交了一份《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声称公司与徐莉续签过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徐莉对此坚决否认。

    之后,该仲裁委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竟是公司“造假”,《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徐莉”的签名字迹是伪造的。2008年7月底,仲裁委裁决由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支付徐莉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1800元补偿。

    公司不服上诉法院

    对这一裁决,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和中智公司均不服,于是上诉法院,称合同到期,与徐莉终止劳动合同,并办妥退工手续,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裁决中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

    法庭上,徐莉据理力争,自己与中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至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工作,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自己则仍然在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处工作,直至2007年12月30日收到中智公司的劳动终止通知书。在劳动仲裁阶段,已鉴定确认《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的“徐莉”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要求法院按仲裁委裁决认定的金额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徐莉和中智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续签,而她又仍在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工作是有依据的事实,法院由此认定徐莉与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形成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现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遂法院判决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支付徐莉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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