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案例 > 解雇辞退 >
职工私办同类企业 严重违纪可辞退
www.110.com 2010-09-04 10:29

案情介绍


   朱某于2002年8月进入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9年4月底。


   该份合同中约定,朱某的职位为业务经理,合同还明确,朱某在职期间不得参与其他的与公司或其联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8年10月,公司以朱某违反为由解除了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扣发了其08年9月份的工资及08年6月至9月的业务提成。


   朱某对此不能接受,他觉得公司对自己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不充分,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其后,他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提起了以下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08年9月份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08年6月至9月的业务提成;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风险基金;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对于朱某要求支付08年9月份工资及业务提成的请求表示同意,但是对于风险基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愿意支付。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对于朱某要求风险基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他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该案例涉及到工资及销售提成的支付、风险基金的支付、竞业限制及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的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司能否以朱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扣除其工资及业务提成?


   公司认为朱某在职期间与其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某彩印公司,朱某不仅投资了


   60多万元而且担任了该公司的董事,该彩印公司属于竞争企业,且朱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朱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而朱某表示,当时由于他人开办公司缺少资金,故其参与投资,但是自己从未参与经营,也未泄露公司的,也没有将公司的业务交给新成立的彩印公司,自己也从未从该彩印公司获取任何收入,也就是说自己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就算公司认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也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另行索赔,而不能随意克扣自己的工资和业务提成。


   那么,公司能否以朱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而扣除其工资及业务提成呢?根据公司与朱某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朱某与其他人成立了彩印公司并在该公司内担任董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但是公司若认为朱某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的话必须提供损失的证据,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工资及业务提成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得到的对价,不能随意克扣,因此公司以朱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而扣除其工资及业务提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如朱某所说,如果公司真的有证据证明朱某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失,公司也得另案起诉,而不能随意克扣朱某的工资及提成。据此,仲裁委对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业务提成的请求予以了支持。


   2、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朱某的风险基金?


   公司认为风险基金需要业务员对自己的业务做到账款、库存清后支付,而朱某对自己的业务仍有一百多万货款没有回笼,因此公司有理由不支付其风险基金。


   朱某则表示未回笼的资金只有几十万,其他都是库存,而且库存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而不应扣除自己该部分的风险基金。对于未回笼的部分仍然属于公司的债权,如果公司不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的话自己仍然可将该部分资金回笼,因此公司应该支付自己的风险基金。


   公司和朱某对风险基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行业惯例,风险基金是用人单位与业务员分享的利润,故业务员一般应在货款到帐后才能获取提成,现朱某的业务中确实还有一百多万的应收帐款还未收回,公司暂不支付该部分风险基金并无不当,因此对朱某要求支付风险基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客观的讲本案中所谓的风险基金实际是一种企业与员工之间关于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留下部分劳动报酬在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支付也未尝不可,所以在朱某将剩余款项收回之前公司未支付剩余劳动报酬也是可以的。


   3、公司以朱某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朱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与他人一起投资成立了一新彩印公司,该公司的经营


   范围与原公司类似,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朱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的规定,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然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朱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根据《》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六的规定,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朱某参与同行公司经营的行为已经存在,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存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