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去年毕业于湖北一所普通院校,今年春节过后来到北京,3月1日开始到一家文化公司工作,他的工作就是拉广告。 他3月1日进该文化公司,3月3日正式与公司签合同,3个月。合同规定,试用期基本工资600元,到试用期为止,合同额未满2万元的最后一名,公司将辞退。 王华是4月30号被公司辞退的,同时辞退的还有另外几个员工。30号那天公司给他们结算了当月工资600元,他当时向公司老板要560元提成,老板说公司每个月的25号才发提成,你到下个月25号再来吧。 5月25号,王华来到公司找到了老板,老板对他说试用期没有提成,只有基本工资600元。王华据理力争:“你当时已经说好了有提成,怎么又没有了?”老板说他当时不知道,以为试用期也有提成,但规章制度上说没有。王华说你作为老板都搞不明白,我作为一个新员工更不可能明白,何况公司从来没和我们讲过这点。他们谈了很长时间但老板一直推脱,老板说他不能违反原则,得和公司其他人商量。后来老板拿出300元给他,说当一个朋友帮他的,王华不要。最后老板让他留个电话说到时与他联系,王华做了让步。 王华等了几天老板也没与他联系,他5月31号又去了公司,老板这次口气很强硬,说什么也不给,王华说你把规章制度拿出来,如果明文规定试用期没有提成我一句话不说就走人,老板不肯拿。王华找公司好几个员工了解过,公司试用期是有提成的,也就是说王华应该拿到560元,并且他还了解到,公司以前辞退的员工都被老板以试用期没有提成的理由拒绝给予提成。 王华对记者说:“560块钱不是很多但也不少,最关键的是这样的事实在让人气愤。做为一个外地打工的人来说,再苦再累也不怕,但我们不能忍受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关于试用期提成的问题,在王华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提及,但是在他刚进公司以及后来被公司辞退时,老板一直承认有提成,并且拿不出规章制度中有“试用期没有提成“的证据,而王华的同事也证明试用期是有提成的。王华可以向监察大队举报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在此提醒新进公司的员工,在与单位签订时,一定要把相关待遇写到合同中,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华进公司两个星期就签订了一份合同,是江苏某集团8000元的宣传费。公司规定个人提成为7%,也就是说他应该提成560元。公司规定,提成是隔月的25号发。他和江苏某集团的合同是3月份签订的,那么他的提成5月25号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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