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开离职证明 依法赔偿一月工资
www.110.com 2010-09-04 11:10
刘某于2007年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2009年2月1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打算应聘到另一家知名企业。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为由,对其辞职请求不予批准,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立即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个月的作为赔偿。
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可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
法理分析:
本案中,刘某提出辞职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公司应当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请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也是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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