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职工的决定不服,却又把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谎称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未向企业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5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邮政投递记录认定该申请复议逾期,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
2005年8 月15日,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杨某的伤情为工伤,当天将决定书通过邮政速递进行送达,邮件签收栏内加盖有“郑某”私章。而到了当年11月28日,机械有限公司才表示不服该决定,称从没有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后来通过别的途径知道认定工伤一事的,于是才把要求对决定书行政复议的申请提出得晚了些。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他们逾越了法律规定的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为此,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经庭审查明,邮政局投递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挂号函件收据为0574号,投递清单载明该函件已于2005年8月15日寄给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8月 16日妥投,签收栏内盖有一枚“郑某”的方形印章。另外,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提交了邮政局出具的数份投递邮件清单,证实其他单位寄给原告机械有限公司的邮件中,收件人处加盖的均是“郑某”私人印章,原告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收件人“郑某”这个职工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邮政部门挂号信投递记录,确认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05年8月16日将认定杨某工伤的决定书邮寄送达给原告机械有限公司,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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