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1. 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⑴ 机车车辆冲突;
⑵ 机车车辆脱轨;
⑶ 机车车辆火灾;
⑷ 机车车辆爆炸;
⑸ 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
⑹ 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段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
⑺ 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
⑻ 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
⑼ 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
⑽ 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
⑾ 急性工业中毒;
⑿ 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站场内,段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
⒀ 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伤害).
2.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①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
②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
③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
④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⑵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 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由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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