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的增长态势。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有30余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
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2003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婚姻家庭类问题为194476件,其中家庭暴力问题46114件,占23.7%,比2000年的数量将近翻了一番,在婚姻家庭类问题中所占的比例上升了8.2%。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案件增多。2003年妇联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诉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地方先后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辽宁、浙江、陕西等地还在“110”报警网络中增加家庭暴力投诉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手段上,全国已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有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儿童庇护中心。
但是在反对家庭暴力的问题上, 我国现行的法律仍有明显缺陷:对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发生侵害行为之后,管不管、怎么管,全靠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和良知,没有形成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法律机制。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上述规定表示赞成。他们认为:立法就应大声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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