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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女领导成员比例
www.110.com 2010-07-02 17:27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成为世界上妇女参政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但目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男强女弱的现象明显存在。

  下面的一组数据很有说服力: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甚至有所下降。从全国人大来看,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0%至21%之间。全国人大女常委委员比例在1975年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值25.1%,80年代以后长期在14%以下徘徊,目前这一比例在13%左右。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也偏低,2002年,女性领导干部在省部级以上、地厅级和县处级分别占8.3%、11.7%和16.1%。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比例也较低。2003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不足20%,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只有1%。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新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选拔女性领导成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草案上述规定给予肯定,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瑾提出: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比例在一些地方逐年降低,所以草案不仅要有定性的规定,还要有定量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女性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同理增加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的女性领导成员不低于领导总数的三分之一”。因为省、市一级一般一个部门有2至3名领导成员,如果按照这一比例就会有一位女性领导。

  王怀远委员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对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不妥。如果是党组织任命的干部规定比例是可以的。而代表是选举产生的,如果对代表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那么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算不算违法?

  成思危副委员长也说:“妇女享有与男同志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有两点措施,第一是逐步提高,第二是‘同等优先’。但是我不赞成规定女代表或女干部占三分之一。规定三分之一本身就表现了男女不平等,如果要体现男女平等就应该是至少二分之一。草案的规定说明,我们主观愿望是希望促进男女平等,但是实际上规定了反而形成不平等。另外从实践来看,这个工作要逐步来做,逐步提高,同等条件优先。我赞成草案现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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