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www.110.com 2010-09-03 11:17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生育,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相关文章
- ·广东省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丧假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规定
- ·广东省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
- ·广东企业职工婚假规定
- ·广东企业职工丧假规定
- ·河南规定企业负责人工资涨幅须低于职工涨幅
- ·广东调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1.1%
- ·山东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涨幅不得超15%
- ·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
- ·广东一企业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最高罚1000元
- ·新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明确规定企业“零涨薪”须与职工协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