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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非因工死亡 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8-26 16:48

  案情:2006年7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下属一分公司招用了一名保安,叫王----,15岁多,经过培训后,将其安排到一写字楼当保安,一天晚上,王忠锋休息时,串至14楼窗台上,后不知为什么王从十四楼掉了下来,后经公安分局侦查,认定王不是他杀,属于非正常死亡。家属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损失,保安公司说王---不是工作期间死亡,不属于,不给赔偿。死者家属无望,就聘请了郭增忠律师,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属于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案情:2006年7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下属一分公司招用了一名保安,叫王----,15岁多,经过培训后,将其安排到一写字楼当保安,一天晚上,王忠锋休息时,串至14楼窗台上,后不知为什么王从十四楼掉了下来死亡,后经公安分局侦查,认定王不是他杀,属于非正常死亡。家属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损失,保安公司说王---不是工作期间死亡,不属于工伤,不给赔偿。死者家属无望,就聘请了郭增忠律师,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属于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郭律师认为:禁止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工人,如果招用童工,无论童工是否因工死亡,也就是说童工休息期间,或童工去街上玩遇到意外死亡、受伤,用人单位仍应全额赔偿,这有法律规定的。

  郭律师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作为新型重大疑难案件来对待,仲经过讨论对该案把握不准,逐级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最后确定认为郭律师的代理意见符合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无论是否工伤,都得全额赔偿,后经仲裁,全部支持了郭律师的代理意见。保安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余万元。家属拿到赔偿款后,非要再多给律师费,郭律师婉言拒绝,郭律师也感到很有成功感。

  郭律师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作为新型重大疑难案件来对待,仲裁员经过讨论对该案把握不准,逐级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最后确定认为郭律师的代理意见符合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无论是否因工伤害死亡,都得全额赔偿,后经仲裁,全部支持了郭律师的代理意见。保安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余万元。家属拿到赔偿,要再多给律师费,郭律师婉言拒绝,郭律师也感到很有成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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