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险 > 各地劳动保险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 医疗保
www.110.com 2010-07-05 15: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业主及其它自由劳动者。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地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参保人按社会个体工商户退休之规定男缴费至60岁,女缴费至55岁);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从30岁开始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
    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费待遇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5岁以下按上年全区人均工资的3%划入;45岁以上按3.2%划入;60岁以上按3.3%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上人员补交的医疗保险费中的20%一次性划入个从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6 个月后按《大兴安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于参保6个月后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后退保,只退个人帐户部分。
    第八条 对于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上年度全地区人均工资总额的4.5%,住院时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住院规定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劳动社会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个体劳动者缴费对照表。

          

年龄   补缴年限    年缴费   补缴合计   20%入个人帐户  
58   28  480  13,440  2,688
57   27  480  12,960  2,59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