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提供一种提前退休节约企业和个人税法,即企业对即将退休的员工采取“提前退休”的非常规手段,能使企业和个人税负同时降低
案例老王是甲公司原总经理,再过几个月就年满60周岁准备退休,目前已退居二线。2008年7月,甲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老王退休前一次性奖励其50万元。不考虑一次性奖励,甲公司人均月工资2000元,老王平时每月工资5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若将50万元并入他领取奖励当月的工资,老王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0+5000-1600)×45%-15375=211155(元)。如果将50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老王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500000÷12=41666.67(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00×30%-3375=146625(元)
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6625+385=147010(元)
可见,若将一次性奖励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64145元(211155-147010)。因为甲公司人均月工资已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所以,一次性奖励支出5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考虑到老王即将退休,甲公司可与老王提前解除,将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改为一次性补偿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可见,按此方案,一次性补偿支出50万元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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