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镇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参加了本市基本的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市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市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财务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参保人上月(新录用人员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缴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逐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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