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实行每日无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是不问过程、只看结果。
一、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用人单位范围:
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其他用人单位不适用。
二、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受《》第36条、第38条关于标准工作时间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的限制。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1.27]第十项第3点规定,福建省已经取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因此,福建省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但是企业为避免引起争议,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哪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制度规定,即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
1、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的限制,因此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时间。
2、只有部分地方性立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算加班。福建省没有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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