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发达探亲假应缩短
本报上月21日曾刊发过报道,探亲假最长休45天的话题引起公众热议。吴自祥向记者表示,他也关注过该报道,“以前是交通运输不发达,必须给予职工较长的探亲假。现在这个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合时宜,形同虚设”。
他提出,探亲假的天数都应缩短。包括: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的假期缩短为10-15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从20天缩短10-15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从45天缩短为15-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也从20天缩短为10-15天。
外来工也应享受探亲假
原规定只明确了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固定工”有探亲假,现在大量的民营、外资企业员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怎么休?
吴自祥在建议中提出,将探亲假的主体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并应减少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种种限制条件,明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劳动者,可享受探亲假。
同时,应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单位克扣假期应受惩罚
记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是,对于这个已颁布近30年的国家规定,大多数人要么不知道,要么知道的也不敢休探亲假,用人单位主动给职工休探亲假的更是寥寥无几,休探亲假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吴自祥建议,制定违反探亲假制度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应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休满探亲假,企业规章制度取消或变相取消探亲假制度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期间的工资,否则应向劳动者双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由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探亲假期间,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按休假期间工资的3-10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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