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将近年底,劳动维权案例也到了“集中展示”阶段。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处获悉,今年截至8月底已发生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预计到今年底,将全面超过2008年的17616件,再次出现井喷。与此相对应的是,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期望值过高,80%的争议案件都聘请了律师,尽管如此,他们获胜的比率从几年前的48%下降到今年的30%左右。劳动局仲裁部门的负责人提炼了几类典型的争议案件。
口头约定违法
[案例1]:冯某于去年6月到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口头约定冯某的每月收入为800元,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但这收入低于南京市850元。今年3月1日公司口头辞退了冯某。3月4日冯某向玄武区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500元,补缴社会保险。经审理,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冯某最低工资差额450元,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评析]:《》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虽然双方口头约定好月工资800元,但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当补足。此外,该公司让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冯某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也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加班必须获得加班工资
[案例2]:丁某于2007年3月22日到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8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5月8日。A公司没有为丁某缴纳社会保险。丁某每天工作长达11个小时,每月休息1天。月工资标准为850元加补贴。2008年9月30日丁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10月14日,丁某向玄武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自己的加班工资46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A公司在审理中辩称,丁某每月签收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其工作时间确实从7:00至19:00共11个小时,但应扣除吃饭及休息3小时,对此,A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调解不成,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支付丁某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元,并为丁某办理转档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仲裁委予以支持。此外,公司未能证明丁某不加班,因此丁某每天工作11小时、每月休息1天的陈述被采信。丁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作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请,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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