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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限桌令”的局限
www.110.com 2010-08-24 14:12

  近日江苏有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婚丧限桌令”--先是宿迁市制定了《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党员、干部办理同一婚丧事宜延请全过程累计不得超过5桌”。随后,连云港市也出台了内容类似的禁令--《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见5月16日《光明日报》)

  过去,一些地方在反腐过程中,曾经奇招迭出、花样翻新,不少反腐手段(比如让妻子监督丈夫)更是匪夷所思,令人喷饭。因此,相比而言,这“婚丧限桌令”算不得什么新奇之事。不过,值得留意的是,这些反腐禁令透露出,一些地方的反腐思路依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弊一仍如旧。

  就政策的针对性而言,“限桌令”找准了当前一些党政干部容易腐败的一个“软肋”,可谓对症下药,但是,效果是否如支持者所言“对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都有促进作用”,却尚在商榷之列。

  “限桌令”的直接目的无非是要限制被邀请的人数,从而减少行贿者拉拢党政官员的机会,然而,这一点只要简单地较一下“真”就可以被破解掉。你不是规定不许超过5桌么?但你并没有规定“桌”的大小,也就没有规定一桌可以坐多少人,因而,限制之目的顿可消于无形。

  退一步讲,纵然5桌之人数可以有个大致的确定,但是政策的执行者如何去监督设宴者是否如实遵守了这个限数,又如何去辨别受邀者之中行贿者与其他人的身份差别?显然,禁令的制订者没有考虑到执行“限桌令”所需要的成本与可行性。在表面上,上级政府的一纸禁令当然煞有介事,但如果禁令的执行成本大到根本无法执行,那么如此禁令除了在文字上逞一时之快外,还能有什么效果可言?由此,再要求禁令执行者跟行贿者或受贿者相周旋,击破其变化多端的策略行为,则更是无从谈起。

  类似“限桌令”的种种反腐举措,目的无一不在约制公共权力,缩小其腐败的空间。这些措施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通过规范公共权力行使者在私人领域中的活动,减少腐败诱因,以便防止公共权力的腐化。因此,此类措施热衷于在“紧盯”公职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私生活,在每一处有可能腐败的地方投放“禁令”,层层布防,以绝后患。然而,可惜的是,这种“紧贴”防守在思路上颠倒了公共权力腐败的逻辑。由于人们常常从腐败者的与其权力不相称的私生活中,发现其腐败的踪影,因而,这种惯常使得许多反腐措施只停留于那些只是作为权力腐化表象的种种细枝末节之上。于是,哪个生活的细节上出现了腐败,反腐的“补丁”就打到哪里。反腐规章制度多如牛毛,而腐败的突破口却又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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