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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www.110.com 2010-08-24 14:47

  第二十七条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1)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法宝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情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矿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企业的经济性具体指什么情况?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11/14)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什么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11/14)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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