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小王在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有三年的,合同于2009年12月到期,公司由于近期效益不好,已有三个月未支付给小王工资,小王与公司交涉后,公司只支付小王两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并对小王讲等公司效益转好后一并补发,小王迫于生存压力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公司协商解决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宜,但公司的人事答复小王因其自行提出离职,故公司不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对此事产生了疑问,并向宋律师咨询此事如何处理?
宋律师答复: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或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是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本案中小王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企业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依据以上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因为只有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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