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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请假被辞退
www.110.com 2010-08-24 14:47

  员工明明已经电话请假并获准补交病假单,公司却以旷工为由一纸通知将员工辞退。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与该怀孕员工张某恢复。

  此前,25岁的张某在一家服饰公司任销售助理。2007年8月,张某因怀孕身体不适经常向公司请假,引起公司不满。8月10日,公司在与张某续签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了张某在孕、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同时约定,请病假须按规定程序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2007年9月26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医院出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单,公司同意其休息。10月23日,张某去医院检查后,医生续开了二周病假单。当日,张某即致电公司主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李某,请求迟交病假单并获得同意。11月7日,张某去公司补交病假单并打算领取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公司认为张某自10月26日起未上班,亦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旷工12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辞退处分。11月8日,张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服饰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嘉定区法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叶翔锋律师认为,“有一些不良企业,为了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责任,就想方设法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以此来胁迫女职工自动离职,或者找个莫须有的理由辞退员工,目前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叶翔锋律表示,依照这些规定,在生育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即使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内到期,也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借口、以什么样的方式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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