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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受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www.110.com 2010-08-24 14:48

    李某于200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在工作中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伤愈后,单位继续留用,并根据其伤残情况,安排他到仓库做管理员工作。但在仓库工作期间,李某多次偷取公司物品到外面倒卖,2009年6月被公司发现。2009年7月15日,公司作出与其解除的决定。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第29条:“劳动者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第25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虽是工伤职工,但他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时艳  吴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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