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睿、史琦春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文中主要对该案所涉及的竞业禁止纠纷的司法程序、补偿费的支付与竞业禁止条款效力的关系以及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剖析。在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仍未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框架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准确地把握了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恰当地平衡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其司法理念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同时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此案也有可以值得借鉴与参考之处。
[案情]
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周睿、史琦春
原告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研制、开发、生产计算机网络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00年5月24日和25日,原告分别于与两被告签订了,聘用周睿为软件开发主管,史琦春为商务合作主管,上述两合同的有效期均自2000年4月4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同年11月28日,史琦春向原告公司提出辞职申请,12月7日被获准辞职。周睿也于2001年2月28日离开了原告单位。离职后,两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合资开办了上海天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系统集成,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二第2条中,双方就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达成了如下约定:被告必须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和结束合同后一年内,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将任何原告方的商业秘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露给予任何第三方,并禁止使用原告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服务。同时,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附件二第3条还约定,对于被告严格遵守上述义务的,原告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被告发放六个月的经济补偿费用。补偿时间按被告离职后每4个月发放一次。但两被告从原告单位离职后,原告未向两被告支付过该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此外,附件二第4条还约定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有任何违背保守原告商业秘密条款的行为,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其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原告方损失费。其中对无论什么原因离职后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被告按离职前一月工资总额为标准乘以6个月为计算标准,赔偿给原告。除此之外,原告可追索被告因泄露原告商业秘密而从中得益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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