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地方法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
www.110.com 2010-07-01 17:48

颁布日期:1993-12-14
执行日期:1993-12-14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