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
www.110.com 2010-07-01 17:48
颁布日期:1993-12-14 执行日期:1993-12-14 |
现将劳动部〔1993〕300号《关于颁发〈组织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的要求,作必要的调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为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根据《条例》和《组织规则》的要求,各区、县仲裁委员会应首先从本区、县劳动局内聘请一批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时,所在科室应给予支持和方便。 三、根据《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我市仲裁庭组成中的另外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主任指定。 四、根据《组织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应发给办案补助费。“补助标准”市里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附件: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略) |
颁布日期:1993-12-14 执行日期:1993-12-14 |
现将劳动部〔1993〕300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的要求,作必要的调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为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根据《条例》和《组织规则》的要求,各区、县仲裁委员会应首先从本区、县劳动局内聘请一批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时,所在科室应给予支持和方便。 三、根据《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我市仲裁庭组成中的另外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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