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 深府[2001]8号附件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和《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 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府[2001]183号 ) 实施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富余员工安置工作,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 国经贸企改〔 2002 〕 859 号 ),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计算问题 ( 一 )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员工1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 ( 二 ) 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员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80% 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计;高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执行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伙食补贴、水电煤气补贴、书报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费等属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下列各项不属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 1、用人单位负担的费;2.劳动保护费用,如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3.国家规定的费,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4.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如计划生育奖励 ;5.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二、关于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问题 (一)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指员工在市属一级企业集团内的连续工作年限。 (二)在同一资产经营公司内,员工因成建制调动进入现在所在市属一级企业集团的,其调入前没有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原所在市属一级企业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应计算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退伍、复员、转业,仍在第一个接收安置 ( 或 招用)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在转换单位过程中已经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不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没有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其他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军龄不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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