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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有效地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举报案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部令第4号)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试行办法》(粤劳社[2003]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访,是指劳动者个人或有关单位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走访或电话等形式,就有关劳动保障事宜向本局反映情况,咨询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请求予以依法处理的活动;

  劳动保障举报,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劳动、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走访的形式向本局举报,请求依法实施劳动监察,或予以处理等行为。

  第三条 劳动保障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依法、就地、及时、稳妥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处理原则,以及“分级管理、首访负责、归口处理” 的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局实行局长接访日制度,每月轮流安排一次局领导接访。在局长接访日,同时安排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接访,协助局领导接待和处理信访、举报事项。

  第五条 局信访举报机构是代表本局服务于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窗口,负责接待、受理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和举报。其职责主要有:

  (一)接待有关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来信、来访、来电,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宣传、解释;

  (二)受理、协调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三)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和举报的登记。交(转)办、催办、督办。督促检查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四)组织、协调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的定期接访,大要案包案处理,信访预警和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排查等工作制度。

  (六)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的信访举报工作;

  (七)健全信访举报信息网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信访举报动态分析和情况反映,并提出预防建议;

  (八)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处理其他劳动保障信访举报事宜。

  第六条 凡到局机关大楼的劳动保障信访、举报,统一由局信访举报机构接受和登记。

  局办公室收到群众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信件(政纪政风、党纪党风除外),交由信访举报机构登记、处理。

  若到局机关大楼外有关业务处(室)和属下单位上访、举报的,必须及时受理和处理。如不能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或转告)局信访举报机构。

  第七条 局信访举报机构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信访、咨询,应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凡所涉及的问题已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直接答复;

  二、凡所涉及的问题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有明确、具体规定或政策界定不清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转交主管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提出书面意见后进行答复;

  三、凡属企业法人或单位以公文形式往来的政策咨询,交由局办公室按有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局信访举报机构接受举报,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举报人的陈述,指导其填写举报表格和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通知信访举报人。

  (一)如属本局行政职责范围,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予立案受理。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并指导信访举报人限期补足。

  (二)如不属本局行政职责范围而不予立案的,应口头或书面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三)对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举报,转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立案后,局信访举报机构应将案卷统一编号,录入局电脑系统,同时书面限期由相关业务处室依程序处理。

  第十条 局信访举报机构或业务处室接到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果断处理,以防止事件的发生和扩大事态。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接到局信访举报机构的办案通知后,应即指定专人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调查、处理。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业务处室如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信访举报人申请撤诉的,应报局信访举报机构决定是否撤案;若认为该案件不属本处室职权范围的,可书面说明理由并提请局信访举报机构复核,但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复核更改原指令的,原承办的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退回局信访举报机构。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须由两个或以上业务处室依顺序处理的,上一个处理环节的承办处室完成本职责后,按规定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转交下一个环节的承办处室。

  第十三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被信访举报人不配合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结案后拒不执行的,局信访举报机构可书面通知局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对信访举报人不配合的,作自行撤诉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应统一以局名义制发行政处理《意见书》或《决定书》:

  (一)若由一个业务处室独立处理的,由该处室负责起草、呈批、印制;若由多个业务处室依序处理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负责综合各承办处室的书面意见并起草、呈批、印制。

  (二)除紧急情况外,处理《意见书》或《决定书》统一由局信访举报机构分别送达信访举报人、被信访举报人签收,并抄送本局有关业务处室和上级有关单位。

  (三)送达后,局信访举报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跟踪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局劳动监察机构对举报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信访举报机构及各承办处室应予大力配合。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行政处理决定有错误,应提交局法制机构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 局信访举报机构负责案件处理、执行全过程的跟踪、催办和督办。若承办的业务处室推诿、拖延或者不予办理(答复),逾期二天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发出《督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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