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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基金管理局: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账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约束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储、支出管理过程中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核对,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等的核对;

  (二)地税部门征缴数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征收业务账的核对;

  (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收入数与地税部门上解财政专户数及待解数据的核对,同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辅助账收入数的核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财政专户辅助账支出数与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支出数的核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代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代发资金明细数据的核对。

  通过定期核对,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财务账与业务账相符。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每月结账前,应对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的原始单据、对账单、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货币资金、会计报表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四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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